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
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6 月 6 日起施行。
注:为了更加清楚地理解“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现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废止)与《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进行比较,以供参考。
序号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5.1发布并实施,于2018.6.1日废止) |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2018.6.6发布并实施) |
1 | 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 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 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 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城市设施项目; (六) 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 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 第二条 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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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 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 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 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 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 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