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身保险在司法实务中的观点收集

2023-05-11
来源:

20211028

在一起继承纠纷中,被告在夫妻存续期间购买大量储蓄性人身保险,被告抗辩保险系其个人财产且涉及人身性,因此主张不应当分割。本文系检索了相关案件中引用的司解、观点。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八民纪要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7年第1辑(总第69辑)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编 八民会纪要专题 p89《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保险现金价值分割问题》作者:肖峰,时任最高法民一庭法官。

图片1.jpg图片2.jpg

简单图示如下:

图片3.jpg


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江苏高院

43、离婚案件中对于人身保险合同应当如何处理?

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离婚案件中对于人身保险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已获得保险金的情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主要用于受害人的治疗、生活等特定用途,具有人身性质,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

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该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本身就表明了投保人与受益人之间的特定关系,体现了保险金的专属性,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该保险具有一定的投资属性,由此获得的投资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尚未获得保险金的情形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离婚时仍处于保险

有效期内的人身保险合同,夫妻双方主张分割保险单现金价值的,应予支持。

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协议退保或者继续履行保险合同。投保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投保人愿意继续履行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如果夫妻一方为投保人,夫妻另一方为被保险人,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协议退保或者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协商一致退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商一致愿意继续履行的,获得保险合同利益一方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如果投保人要求退保,而被保险人要求继续履行的,保险合同应当继续履行,获得保险合同利益一方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在执行程序中的具体情况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9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执行的通知》一、保险合同存续期间,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归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包括依保险合同约定可领取的生存保险金、现金红利、退保可获得的现金价值(账户价值、未到期保费),依保险合同可确认但尚未完成支付的保险金,及其他权属明确的财产性权益。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15年3月6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明确了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法院可以执行。

图片4.png20211025

曾鑫律师,中共党员,曾服役于空军某部,现于江苏江北律师事务所执业,从事刑事辩护、民商事、经济纠纷、家事纠纷、劳动纠纷等案件诉讼及非诉讼代理。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