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广大农民工兄弟了解和掌握外出务工的相关法律知识,增强以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现整理出在生活中经常遇到的八类问题进行答疑解惑:
1、农民进城务工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答:根据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民工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
(1)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
(2)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用人单位应依法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安排农民工加班加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4)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5)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中;
(6)用人单位不得向农民工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7)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并依法向农民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8)农民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利;
(9)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
(10)农民工有权参加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2、农民工进城务工后原承包的土地,村组织能否收回?
答: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村组织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他人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得撂荒。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
3、进城务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答:(1)要达到法定的年龄,即年满18周岁。未满18周岁,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劳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末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末成年工,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他们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末满16周岁的末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身体健康。没有慢性病、精神病或者家族遗传性质的病症,比如癫痫、高血压、糖尿病等;
(3)具备一定的文化水平。不识字的农民去大城市,不但难找工作,还会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很多困难,并且容易上当受骗;
(4)具有一定的职业技能。
4、怎样防止在职介所求职时受骗?
(1)尽量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求职。按照国家规定,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农民工免费提供就业信息、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2)如果是到民办职业介绍所求职,要注意“三证”是否齐全,即职业介绍许可证、营业执照、收费许可证,而且这些证件须上墙公示,并注有举报电话;
(3)不要轻易交纳费用。在一些非正规职介所里,收费项目繁多,如报名费、健康费、抵押金等,大多在100-200元不等,农民工求职时要弄清相关的缴费标准和规定,不能随便交费,并且有权拒绝各种不合理收费;
(4)要尽可能与用人单位面谈。接到录用通知后,要对用人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要留意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周围的环境以及工作现场是否安全卫生、企业是否有营业执照、是否能够自由出入等基本情况;
(5)拒绝高薪诱惑。非正规职介得以生存的主要手段是利用高薪诱惑农民工,然而不少非法职介利用此法行骗仍然屡屡成功。此外,求职者在求职前最好对本职业的行情做一些简单的了解,避免上当受骗。
5、进城务工为什么必须要签订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都有事先拟好的劳动合同文本,这种文本大都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计的规范文本,不会有大的问题。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还可以与企业协商约定其他条款。不管什么样的合同,都允许当事人之间协商确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都是有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有三个方面的作用:(1)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2)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雇佣关系。(3)避免和減少发生劳动争议,在发生劳动争议时是有效的依据。
6、农民工在平时的工作中应注意保留有关证据吗?
答:劳动者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都需要提供证明自己主张或案件事实的证据。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有关证据,可能会影响自身权益的维护。因此,劳动者在平时的工作中,应该注意保留有关证据。主要包括:
(1)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资单、收取押金等的收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出勤记录等;
(2)来源于其他主体的证据,如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单据;
(3)来源于有关社会机构的证据,如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寄出举报材料等的邮局回执;
(4)来源于劳动保障部门的证据,如劳动保障部门告知投诉受理结果或查处结果的通知书等。
7、城市公办学校能否加收农民工子女的借读费等费用?
答:国务院《关于解決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8、农民工加班,用人单位应按什么标准支付工资?
答: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2)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3)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以上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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